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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自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4-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5号令)规定和要求,现对全校在海关监管期内减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将报送给海关部门。自查报告关乎学校的减免税申请资格,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为做好具体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以“广东工业大学”名义购买的、尚在海关监管期内(即2020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放行入境)的减免税进口设备。

二、工作安排

(一)二级单位自查(2024416日前)

1.设备处将《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自查情况表》及各单位的海关监管设备清单邮件发送至各单位分管副院长与实验中心主任。请各单位收到清单后对设备逐一核查。核查内容主要有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具体放置地点(是否与申报放置地点一致)、使用用途(是否与校外单位共享使用或开展科研合作)、使用情况(是否到货、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已记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是否粘贴海关减免税监管设备标签等。

如相关设备未贴或漏贴海关监管标签或固定资产标签的,请各单位于2024412日前至设备处补打标签并重新张贴。

2.请各单位如实填写《海关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设备自查情况表》,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41616:00前提交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管理科(行政楼501,电子版(可编辑)发送至graceq@gdut.edu.cn

(二)学校抽查(2024426日前)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进口设备减免税是国家为教学科研机构提供的一项优惠政策,接受海关的监管是享受政策的必要义务,请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减免税进口设备在监管期内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与海关减免税申报信息不符、或对外开放共享未经海关报备均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要求的情形,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关海关减免税进口设备的问题,请及时向设备处报告。

联系人:全                  联系电话:020-3932238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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